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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税〔2021〕11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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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管理。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1030216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安排相关支出。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与“两税”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原则上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保持一致,国家对计征依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征收部门。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四、征缴程序。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两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征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对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税务机关确定。

五、票证管理。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具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国家对票证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收入分成。随省级固定收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收入,70%缴入市、县(市、区)级国库作为市、县(市、区)级收入。

七、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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