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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闽财税〔2021〕16号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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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三医综合安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9.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会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变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信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和代缴或代收代缴增信税,消度税北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资税地点。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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