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黔财税〔2021〕38号
  2021-8-31
【打印】【关闭】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style=color: rgb(0, 51, 255); text-decoration: none; target=_blank href=http://shuiwu114.com/zcfgkShow/99399.aspx>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是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地址。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三、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五、上述情形之外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