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中“精制茶加工”(C1530 )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1年10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茉莉花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 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 试点纳税人2021年9月30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1年10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 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1年 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茉莉花茶的, 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