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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61号
  198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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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的赶工费、加班费、奖励金等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奖励给承包方(勘察设计或承包施工单位)的费用,如赶工费、加班费、奖励金,不在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总费用之内的,可暂免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贴花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不论以什么名称书立,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环卫系统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粪便运输协议贴花问题。

应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贴花。

四、关于引厂进店协议的贴花问题。

工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与商场签订的引厂进店协议,凡是销货收入作为商场的销售收入,并由商场缴纳营业税,双方按期结算货款的,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五、仓储保管合同,既没有期限,也没有费用标准,应如何贴花。

确实无法计算金额的仓储保管合同,可暂先按五元贴花,待结算时再补贴印花。

六、关于人防部门出租地下房屋的书据贴花问题。

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的规定贴花。

七、 废止

八、事业单位有经营收入的账簿如何贴花问题。

对单独设帐记载经营收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将经营收入与事业单位和用一本帐的,仅就记载有经营收入的账簿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票应贴在该账户的第一页右上角。

九、定作方与制作方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贴花问题。

有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制作方按照规定价格偿付材料款。制作方制作出成品,按照成品的价格与定作方结算产品货款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和原材料、产品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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