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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  |  |  |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 2021-8-27 |  |  |  | 【打印】【关闭】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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