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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津财规[2021]14号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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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一、二、三、四、五税务分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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