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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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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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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惠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一致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可抗力契税优惠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具体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改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各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与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六、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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