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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粤财税〔2021〕2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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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5〕4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中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改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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