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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  |  |  |  |  |  |  | 京财税[2021]1770号 |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2021-8-30 |  |  |  | 【打印】【关闭】 |  |  |  |  |  |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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