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
|
|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
2021-7-23 |
|
【打印】【关闭】 |
|
|
(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