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
冀财税[2021]29号 |
2021-8-18 |
|
【打印】【关闭】 |
|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