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申请代开发票,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潮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在代开发票时,不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据实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代开发票时,继续按3%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有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