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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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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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