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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澄迈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澄府办[2021]9号
  20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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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建立较为完善的招商引资体系,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发〔2020〕8号)和《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琼厅字〔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被励项目范围

  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县产业政策及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引进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包括以油服产业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业、数字经济、现代物流业、智能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等体现澄迈产业发展特色,符合澄迈经济社会发展定位的项目。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引进人,澄迈县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机构及定额包干单位和人员除外。奖励对象接受奖励,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奖励对象应信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诚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奖励对象可以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协)会、企业、单位或个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我县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的介绍、推荐、洽谈过程中起到主要和关键作用,且最终促成项目落地。奖励对象需经投资方及项目所在园区书面确认并在澄迈县招商局登记备案。

  一个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内容)只能有一个奖励对象。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明确唯一奖励对象,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第三条 新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对象,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1.满足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美元(仅为我县注册公司)。

  2.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阶梯进行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按1.2倍计算(仅指用于奖励计算标准)。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建成落地我县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奖励比例:实际到位注册资金800万美元的部分,按6‰奖励;800万—3000万(含)美元之间的部分按7‰奖励;3000万—6000万(含)美元之间的部分按8‰奖励;6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10‰奖励,奖励金按县政府批准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为人民币发放。

  第四条 对新引进内资类项目的奖励对象,在项目落地形成产能后,按项目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下同)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满足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

  2.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分阶梯进行奖励。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倍计算(仅指用于奖励计算标准)。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建成落地澄迈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3.奖励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5亿元(含)之间的部分,按2.5‰奖励;1.5亿元—5亿元(含)之间的部分按3.5‰奖励;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4.5‰奖励。

  第五条 认定兑现

  1.奖励对象介绍或陪同客商到我县考察、洽谈,在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达到协议要求后,提交现场考察图片等资料、身份证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经投资方及项目所在园区书面确认后,送交县招商局备案。

  2.奖励对象在项目建成投产6个月内,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和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注册地址在澄迈),外资项目提供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外资进账单),内资项目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3.奖励对象在项目建成投产6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有关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4.县政府初步确定奖励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账、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经费来源

  县财政局设立委托招商专项奖励基金,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等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奖励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资金单位均为人民币,奖励对象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自觉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新引入的项目和企业。

  第十条 以上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两项内容如因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改革等原因导致税种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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