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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0〕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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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授权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修订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厅、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执行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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