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税发[2018]11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取消2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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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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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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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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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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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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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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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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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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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薄、结婚(离婚)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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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交的户口薄、结婚(离婚)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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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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