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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填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114号
  199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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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的填用,保证税款及时准确缴库,提高票证的填写质量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预算制度以及税收统计口径,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票证填用的基本要求

  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填用税收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其基本要求是:

  (一)持票人员在启用税收票证前要认真检查票证质量是否合格,有无缺页、重号或漏号等问题,发现错误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换领或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事先辅导,使之准确掌握税收票证的填写方法;税收会计也要对其自行填开的票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收取现金税款时填用的票证,如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等,必须先收款,后开票,做到票款两清。

  (四)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如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必须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而不能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人)、纳税单位(人)、扣缴义务人各有其用票范围,不得互换使用。一人领取多本同一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五)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税收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也不得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果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税收票证。

  (六)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果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税收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只填开一份票证,计税各栏应按全额填写,不分开填列,只在级次栏填明分成比例,由国库办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分成。

  (八)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出具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九)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开。手工填开的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不准用铅笔、水笔、红色笔和红色复写纸等其他颜色的笔和复写纸填写;用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色带(或油墨)打印;非复写式票证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

  (十)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随意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票证作废应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十一)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但必须保证加盖后的章戳颜色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指一个会计年度)不得变更。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二)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二、税收票证主要栏目的填写要求

  各种税收票证类别不一,内容各异,但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票证名称、票证字号和各联用途、当事人代码、名称、注册类型、涉税经济内容、税务机关名称或章戳、填开单位章戳、开票人签章、填开税票日期等。

  (一)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纳税人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栏,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冀地税函[1998]222号)所规定的划分标推填写企业注册类型的最细化类型。现行注册类型按最细化类型划分为十六类: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国有”。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票证填写可简称为“集体”。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票证填写可简称为“股份合作”。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票证填写可分别简称为“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国有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不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股份公司”。

  (7)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独资。”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合伙”。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有限”。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私营股份”。

  (8)其他企业。是指上述七种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其他”。

  (9)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合资”。

  (10)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合作”。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独资”。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港澳台股份”。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组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中外合资”。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中外合作”。

  (1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外资”。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票证填写可简称为“外商股份”。

  2.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由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故本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其列入,但因其仍属于统计范围,填开票证时还要注明,在注册类型栏填“个体”。对于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类型填列;来自公民个人的税收,如个人缴纳的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虽不属于个体经营,但为了满足统计报表的需要,这部分税收的注册类型也填为“个体”。但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在单位的注册类型或代扣单位的注册类型填列。

  3、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税人的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和管理方式划分,并比照企业注册类型填列: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原则上填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填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由国家预算拨款或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按国有企业填列,经费主要于集体单位的按集体企业填列,在填开税票时,“注册类型”一栏相应的填为“国有”或“集体”;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按私营企业的细项填列。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中: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以及经费主要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按“国有”填列,经费主要于集体单位的,按“集体”填列;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按“私营企业”的细项填列。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4.农业生产单位。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分为农场和农户两类,不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等。

  (1)纳税人是农场的,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填列。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按“国有”填列,使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按“集体”填列。

  (2)纳税人是农户的,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均按“集体”填列,否则按“私营企业”的细项填列。

  (二)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是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事业单位、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企业单位、乡(镇)办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等。

  隶属关系一般只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纳税时必须填写;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纳税不必填写。

  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中央”,省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省属”,地、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分别填写“地属”、“市属”、“县(市、区)属”;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按参与联营的国有企业方的所属关系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资、合作中方或控股方所属关系填写,如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中央外资”,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地方外资”,中央和地方所屑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中央、地方外资”;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中央合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地方合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中央、地方合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各集团军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填“中央”,省军区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地(市)军分区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填“地属”、“市属”。租赁、承包企业按原来的隶属关系填列。

  (三)征收机关

  指填发票证的具体征收机关名称。本栏目应与同一票证上所加盖的税务机关章戳中的名称一致。填写时,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分局)名称前必须冠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如“×县地方税务局××所(分局)”,可简写为“×县地税局××所(分局)”。

  (四)填发日期

  填发日期是指填开税收票证当天的公历日期。

  (五)缴款单位(人)(或纳税人)

  1.代码: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纳税人唯一不变、终身使用、全国有效的法定标志。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写规则是:各类企业由两部分组成,即区域代码加国标码作为其税务登记代码;个体工商业户以身份证号码(15位)作为其税务登记代码;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税务登记代码。填开时,要求固定业户必须填写该代码,临时业户不填,税务机关自收汇总缴款时可不填。

  2.全称(或名称):指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的全称。凡填简称必须有明确规定或约定俗成,属个人的应填纳税人的姓名,不得只填姓或名。

  (六)纳税人地址

  纳税人地址是指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址。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进行登记并有固定经营摊位、地址的,可填写固定摊位地址及摊位号;对于没有固定摊位地址的,填写纳税人住地的详细地址。总的要求是通过地址能找到纳税人。

  (1)外省:填××省(市)××县(市、区)××乡(镇)××村(街道)。

  (2)省内县(市)外:填××县(市、区)××乡(镇)××村(街道)。

  (3)县(市、区)内:填××乡(镇)××村(街道)。

  (4)外市(地):填××市××区××街××(门牌)号。

  (5)市(地)内:填××区××街××(门牌)号。

  (七)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它是根据税务机关依税法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列。

  (1)按月作为纳税期限或结算期限的,填列到月份。如,纳税人在1998年4月份缴纳属于3月份实现的营业税,填“1998年3月”;

  (2)按年计征,分月、分季等分期预缴税款及年后结算税款的,填列到月份、季度及年度。如某纳税人在1998年4月份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款,填写“1998年1季度”或“1998年1-3月”;

  (3)按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按次作为纳税期限的,则要填列到日。如某纳税人1998年1月缴纳1997年12月15日所获稿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则填写“1997年12月15日”;

  (4)清理欠税或通过纳税检查补缴的税款,按查补税款原来的纳税期限填列;

  (5)罚款填列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如某纳税人1998年2月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税务机关于1998年3月9日决定对该纳税人罚款处理,则填写“1998年3月9日”;

  (6)滞纳金填列税款滞纳的起始时间;

  (7)汇解自收税款时填征收的起止时间,即完税凭证的填发日期。

  (八)税款限缴日期

  税款限缴日期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的纳税期限期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1.正常申报缴纳和预缴的各种税款,填写纳税期限届满后,其规定的税款报缴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1)流转税以一个月(金融业营业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次月(或次季)一日至十日为报缴期限。如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某纳税人按月缴纳营业税,则其申报纳税的期限为月后十日内,该纳税人1998年4月5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3月份实现的营业税税款,其限缴日期应填为“1998年4月10日”;

  (2)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个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为预缴税款报缴期限,次月一日至十日为申报和结算税款报缴期限;

  (3)企业所得税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次月或次季度第一个月的一日至十五日为预缴税款报缴期限,以一年为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次年一月一日至四月最后一日(内资企业所得税)或五月最后一日(外资企业所得税)为清缴税款的报缴期限;

  (4)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的,次月一日至七日为报缴期限,以一年为一个汇算清缴纳税期限的,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最后一日为清缴税款的报缴期限。

  2.根据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填写批准延期缴纳期限的次日的日期。

  3.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税务机关限定的缴款日期填写;补税同时加收滞纳金,按加收滞纳金的最后一天的日期填写。

  4.汇解自收税款时填汇解的当日或次日。

  (九)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

  预算科目是指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的名称。每年由财政部根据税法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制定。预算科目又分为类、款、项三个层级。“类”级科目是预算科目的总分类名称,也称一级预算科目,其编码为两位数,如“企业所得税”编码为“04”;“款”级预算科目是对“类”级预算科目进行明细分类的名称,也称二级预算科目,“款”级预算科目编码为四位数,如“集体企业所得税”编码为“0482”;“项”级预算科目是对“款”级预算科目的再分类,其编码为六位数,如“一般集体企业所得税”编码为“04820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收入均属政府预算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或汇解税款时,都必须按照各种税款所对应的预算科目征解入库。所以,填写票证时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要严格按当期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的编码和名称填列,不得随意简写或缩写,也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按最低层级的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列,其中编码均按六位数填列。即只有款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款级科目名称填列,其编码应在款级科目编码后加“00”填列,如某饮食企业缴纳营业税,编码栏填为“030400”,名称栏填为“一般营业税”;款级科目下还有项级科目的,不填款级科目,只填项级科目编码和名称,如某集体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编码栏填为“048202”,名称栏填为“一般集体企业所得税”。

  (十)预算科目“级次”

  预算科目“级次”是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将预算收入按各级政府划分归属的名称。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政府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种。这三种级次由财政部结合预算科目制定。地方各级政府在上级政府规定属于本级所有的预算收入范围内,还要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再按各级政府划分为:省、地(市)、县、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地方各级之间的共享收入。

  为满足预算管理需要,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级次填写,具体按各地当期财政体制规定分别填写“中央”、“省级”、“市级”、“县(市、区)级”、“乡(镇)级”。属于共享收入按各地规定比例填开。如土地使用税填“省级50%,县级50%”。

  (十一)收款国库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它是办理国家预算收纳和支出业务的专门机构。国库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县级市、区设立支库,有条件乡镇可设立乡(镇)金库。县级以上国库设立在当地各级人民银行,当地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国库业务由上级人民银行委托当地某专业银行办理;支库以下的预算收纳报解业务由各专业银行的基层办事机构(如专业银行办事处、分理处和营业所等)代理,代理预算收入收纳业务的机构也称为国库经收处。

  国家规定,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除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外,其他各级预算收入均以缴入支库以上各级国库为正式入库,税务机关和国库计算预算收入入库数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以上各级国库收纳数和入库日期为准;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以缴入乡(镇)国库为准,乡(镇)国库应将所收纳的收入数按日上报支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收入均作为乡(镇)国库的代理业务办理收纳,而不作为入库。

  税收票证上的“收款国库”栏应按税收收入最先到达国库的国库名称填列,而不能按最终到达的国库名称填列。即除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镇)共享收入填写乡(镇)国库名称外,其余情况均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如“省分库”、“市中心支库”、“县(区)支库”、“乡(镇)金库”。

    (十二)税种

  按现行税制规定的税种填写全称。个别字数较多的税种可简写,但简写后的税种必须规范,不得与其他税种混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可简写为“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简写为“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简写为“土地使用税”。

  (十三)品目名称

  品目名称是指课税对象具体分类的名称。它一方面是税收政策的具体反映,如它能体现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等;另外也是为税务统计服务的。为满足以上需要,这就要求按照不同税种的统计报表项目名称或税目(品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品目)或征收范围填写。完税证中凡在税目(品目)中含有“其它”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具体行业或品目,如备注栏需要说明的内容较多,可在“品目名称”栏注明,如“其它服务业-照相”,缴款书不要求注明。具体规定如下:

  营业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征收范围结合《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表》填列。

  资源税: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税目细项结合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冀财税[1998]54号)的有关规定填列。

  企业得所税:按当期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项目细项填列。

  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分别填列。

  城市维护建设税:填写所依附的正税名称。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房产税:按房产余值征税的,填写“房产余值”;按房产租金征税的,填写“房产租金”。

  印花税:按印花税税法规定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税目填列。

  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填写“×级地段”;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填写“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土地增值税:填写“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及附着物”。

  车船使用税:按《车船使用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分别填列。

  屠宰税:填写屠宰牲畜的种类,如牛、羊、马、猪、驴、骡、骆驼。

  筵席税:按照筵席税征收办法规定的计税项目填列。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法规定的《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项目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类别分别填列。

  城市房地产税:填“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标准房地租价”。

  教育费附加:填写所依附的正税名称。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填“娱乐业”,“广告业”。

  义务教育费:填“旅店业”。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填“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其它”。

  (十四)课税数量

  填写应税产品或应税项目的数量及计量单位(统计报表有要求的按统计报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征收滞纳金时,填写税款滞纳天数。

  (十五)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填写计税的营业额、销售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等。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时,此栏填正税的实缴税额;实行定额征收的,此栏填“定额”字样,“课税数量”,“税率或单位税额”栏不填。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时,由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的办法,为了保证票证计税栏各栏数据的平衡关系,在分季、分月缴纳时,征收几个月的在此栏同时填“N/12”(N为纳税月数),全年一次征收的,此栏不填。

  (十六)税率或单位税额

  从价计征填写所适用税率,从量计征填写单位税额;如果采用综合征收率简便征收,此栏填核定的综合征收率,并在备注栏注明“××税定率”或“定率”字样。

  (十七)已缴或扣除额

  填写内容包括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十八)实缴金额

  填写本次缴纳的实际税额。从价征收的,实缴金额=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已缴或扣除额;从量征收的,实缴金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已缴或扣除额;定额征收的直接在此栏填定额税款数。

  (十九)金额合计

  填写应纳税额(包括正税和各种附加)的合计数。大小写合计不论位数多少均须填写并且一致。大写数字必须用统一中文大写,即: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拾、佰、仟、万、亿、整,不得用小写或其他符号代替。大写合计数字前面的第一空位处写“计”字封口,如果未设大写金额单位,合计金额数应紧贴“(大写)”后填写。小写合计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封口。

  (二十)备注

  填写需要在票证中注明但未设专门栏次明确的有关事项。

  1.查补税款须在此栏注明“查补”;补缴税款时注明“补税”;清理以前年度“呆帐”收入时,在此栏注明“清理呆帐”;

  2.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减征税款注明“减征××%”或“减征××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注明“汇算清缴”;

  3.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缓缴税款注明“缓缴”;

  4.预缴税款时注明“预缴”;

  5.抵缴前期多缴税款时,应填写“抵缴”及原税票字号;

  6.乡(镇)办、村办以及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包括与国有企业、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与城镇集体企业所组成的各种经济实体,属于乡镇企业的统计范围,要在此栏注明“乡镇企业”。

  7.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十一)缴款单位(人)(盖章)

  必须加盖缴款单位(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印鉴;

  税务机关(盖章):除办理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加盖在银行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外,填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时,均加盖负责征收的基层征收单位征税专用章。

  委托代征单位(人)(盖章):加盖能够证明代征单位身份的相关印章;

  填票人(章):加盖填票人的印章或本人签字。

  三、分税种税收票证填写说明

  (一)营业税

  1.品目名称: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分别填列。

  (1)税目“金融保险业”按“金融业”、“保险业”征收范围分别填写;税目“邮电通信业”按“邮政业”、“电信业”分别填写;税目“文化体育业”按“文化业”、“体育业”分别填写;

  (2)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按“销售不动产”填写,

  (3)征收范围“陆路运输”按“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分别填写,其中“公路运输”中的“公共交通”应单独填开;

  (4)税目“娱乐业”按“娱乐业”填写,并要求在填开完税证时,在备注栏注明具体征收范围,或在品目名称栏注明,如“娱乐业--游艺”。缴款书不要求注明。

  2.税率和单位税额: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填写。

  (二)城建税

  1.品目名称:填写所依附的正税名称。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分别填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市区7%,县城、镇(建制镇)5%,其它1%。

  (三)企业所得税

  1、品目名称:按当期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报表的项目细项填写,个别项目字数较多,在不改变原意情况下,可自行断句填开,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可按“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分别填开。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按企业所得税条例或细则中相应的税率填写。

  4、已缴或扣除额:填已缴或预缴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扣除额。

  5、备注:

  (1)对“已缴或扣除额”进行说明。如“减半征收”、“减征××%”或“减征××元”。

  (2)对“税率或单位税额”补充说明。如“定率”。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时注明“预缴”;汇算清缴时注明“汇算清缴”。

  6、税款所属时期:填“××年×-×月”。如“1998年1-3月”。

  (四)个人所得税

  1.注册类型:按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的注册类型填开。个体工商户填“个体”,税额确实划分不清的哲统计在“其他企业”。

  2、纳税人名称:填纳税人姓名。要求一个人一张票,不得几个人合填一张票。

  3、品目名称:按《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征收范围”分别填写。具体填开时可简写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4、税率或单位税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5、已缴或扣除额:填速算扣除数或有关的预缴数、减征税额数。

  6、备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汇总缴库时,在备注栏要注明“代扣代缴”。纳税人属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的,也应在此栏注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

  (五)房产税

  1、品目名称:填“房产余值”、“房产租金”。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写房产余值或年房产租金乘以“N/12”(N为纳税月数),或直接填分月房产租金。

  3、税率或单位税额:按房产余值征收填写1.2%,按房产租金征收填写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品目名称:市区填写“×级地段”;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填写“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课税数量:填应税土地面积数量及单位。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按月缴纳的填“N/12”(N为纳税月数),一次缴纳全年的,此栏不填。

  4、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

  5、实缴金额:填“课税数量”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七)车船使用税

  1、品目名称:填“××座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摩托轻骑”,“农用三轮”,“汽车拖挂车”,“拖拉机拖挂车”,“机动船”,“非机动船”,“拖轮”等。

  2、课税数量:填适用于同一单位税额的乘人汽车和同吨位数的车船数量。如“N辆(艘)”。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1)按吨计税的,吨位相同的车船,填其中一辆(艘)的吨位数乘以“N/12”(N为纳税月数);不同吨位的,则分别填写。

  (2)按辆计税的,填“N/12”(N为纳税月数),一次征收全年的此栏不填。

  4、税率或单位税额:填车船使用税的年单位税额。

  5、实缴金额:填“课税数量”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6、客货两用车,第一行填乘人征税部分,单位税额按一半填写;第二行填货车征税部分。

  7、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超过1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拖轮按其马力数折合为净吨位数征税,每一马力折合为1/2净吨位数。

  (八)印花税

  1、税款所属时期:资金帐簿填“××年度”;各种合同、凭证按填发时期填写。

  2、品目名称: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填写。

  3、课税数量:按件征收的填“××件”,按金额征收的不填。

  4、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应税合同、书据所裁标的金额;记载资金的帐薄按新增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按件征收的此栏不填。

  5、实缴金额:境“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与“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按比例税率纳税的,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足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对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纳税贴花。

  6、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印花税,应在应税凭证、账簿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1、投资项目名称或性质: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写;性质按“基建”、“更改”、“其它”分类填写。

  2、单独工程名称:填写整体投资所包括的所有单位工程,此栏按单项工程逐项填列,一张税票填写不够的,可分票填列。

  3、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填写当次开票征收的税款占总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缴税款的百分比。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1、投资项目登记编号:填写计划部门下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登记卡”的编号。

  2、投资项目:

  (1)全称:填写整体适用零税率的投资项目的全称;

  (2)性质:填“基建”、“更改”、“其它”;

  (3)地址:填该项目的座落地点。

  3、当总投资项目中只有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十)屠宰税

  1、品目名称:填写屠宰牲畜的种类,如牛、羊、马、猪、驴、骡、骆驼。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的金额,实行定额征收的填“定额”字样。

  3、税率或单位税额:填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定额征收的此栏不填。

  4、实缴金额:采用比例税率的,等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乘以“税率或单位税额”;定额征收的,直接填列核定税额数。

  (十一)资源税

  1、品目名称: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税目细项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规定填开。

  2、课税数量:按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填写。

  3、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不填。

  4、税率或单位税额:按资源税税额表填写。

  5、已缴或扣除额:准予抵扣的购进原材料所含的已纳税额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扣除额以及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和矿泉水等矿产品应纳资源税的减征数额。

  (十二)土地增值税

  1、品目名称:填写“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及附着物。”

  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

  3、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所适用的超率累进税率。

  4、已缴或扣除额:填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十三)滞纳金

  1、税种:填“××税滞纳金”。

  2、品目名称:按加征滞纳金的正税的品目名称填写。

  3、课税数量:填滞纳天数。

  4、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加征滞纳金的正税税额。

  5、税率或单位税额:填“2‰”。

  6、实缴金额:填“课税数量”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的乘积。

  (十四)税收罚款

  1、补税凭证字号:填补税凭证的字别号码。

  2、违章性质:按“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登记”、“帐簿凭证违章”、“逾期未纳税”、“逃避纳税”、“偷税”、“抗税”、“骗取退税”、“发票违章”等不同违章性质分别填列。

  3、违章金额:填写偷税、少缴金额或非法所得金额等。无违章金额的不填。

  4、处罚种类:填写“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

  5、处罚比例:填写所处违章金额罚款的比例。不按违章金额处以罚款的,此栏不填。

  6、处罚收入科目名称:按罚款收入的预算科目名称填写。

  7、备注:应注明正税的“品目名称”。

  8、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处罚性质分行填列。

  9、对属于企业并有银行帐户的单位的罚款,需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开时,“品目名称”按正税的“品目名称”填写。

  10、罚款汇总缴库时,“品目名称”按正税的“品目名称”填写,“实缴金额”按实际处罚金额填写,其他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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