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字[2006]378号
  2006-10-15
【打印】【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实施范围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7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四、实施职级工资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 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套改时,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7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11日至201012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7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3、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期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4、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五、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一)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6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套改的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从20067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当的岗位工资标准。新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第一年560元,第二年590元;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590元;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560元。

  2、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的定级工资标准。其中: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初级工1档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1档确定;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初级工2档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2档确定;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按初级工3档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按普通工3档确定。

  3、在艰苦边远地区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其中;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第一年按590元标准执行;第二年按学徒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直接按学徒期满期后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直接按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五)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六、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三)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七、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九、工资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五)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六)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七)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至今保持荣誉的,且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在这次工资套改的基础上,原高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其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下同)高定1个档次;原高定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其级别(岗位)工资高定2个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八)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在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市、区)及以上机关工作的,其级别(岗位)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个档次;在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工作的,其级别(岗位)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个档次。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其中,曾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被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上述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两个和三个级别工资档次。曾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十一)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十二)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经费来源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盟市和旗县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盟市、旗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中,自治区驻呼和浩特的机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的机关单位由所在盟市审批;盟市及以下单位的审批由各盟市自行研究确定。

  中央驻自治区的机关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审批办法,与自治区机关单位的审批办法和程序相同。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自200671日起施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