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六)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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