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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268号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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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2号)精神,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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