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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函[1998]202号
  199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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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三)项“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第五条“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转发政策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对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及需要加以控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委托代征资源税,并严格加强管理。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和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根据我省实际,为加强控管,堵塞漏洞,对以煤炭为主要原、燃料或洗、选煤的企业以及收购单位,可酌情列入代扣代缴范围,但仅限于省内业务往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资源税管理证明》按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及审批制度。

  (三)[条款修订]《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注销。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缴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资源税管理证明》注销,具体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税屋提示——“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中甲种证明的开具使用期限可缩短为半年或一季度,具体使用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各地原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可执行到1998年12月底。

  五、[条款修订]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税屋提示——“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六、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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