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此文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适用比例问题,按冀地税发[1995]3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