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及《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人事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两个调整”的要求,升等级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象招考国家公务员一样精心组织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升等级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考试考核对象
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对象,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
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下同)。
三、考试考核内容
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内容为四项,即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两项。考试标准按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执行。
职业道德的考试按省统一教材的内容和要求组织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晋升等级的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可以自愿申报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试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试考核。
本款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第四条(二)款规定执行。本等级工作时间从本人执行本等级工资时起计算。
(二)申报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考核的技术工人,必须由所在单位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基础上,批准参加职业道德和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
(三)符合川人工〔1995〕21号文件第四条(三)款规定条件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工考试考核,并按此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升等级考试考核工作每两年组织一轮,第一轮为1998年1月至1999年底。截止1998年底符合本文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第一轮的升等级考试考核,以后顺推。
(二)升等级考试中的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实行考培分离,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考试一律闭卷。四统一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按照本文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本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即在本等级工作期间连续五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该两项考核确定为合格。
(四)技术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培训,按工人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培训,由省人事厅工考办组织进行;市、地、州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的培训,由市、地、州人事局明确办法。承担培训的单位应根据所培训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按照全省统一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培训时间:晋升高级工的120-150学时;晋升中级工的90-120学时。
(五)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均合格,技术业务水平(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者,属省级单位的,由省人事厅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属市、地、州及以下单位的,按市、地、州人事局明确的权限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
六、工资待遇
晋升高、中级技术等级的中、初级技术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高、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将原所执行的中、初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额,分别就近就高*入并执行高级工、中级工的工资标准。增加工资的时间,从该轮考试考核的第二年1月1日起执行。如:第一轮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顺推。
七、监督检查
为确保升等级工作有序地顺利进行,政府人事部门应在统一考试的关键环节中,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了解、监督和支持;在考试考核的各具体环节中,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阶段性的从上至下或交*等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八、有关问题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报、培训、考核、考试、评审、颁证等所需经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中央驻川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规定批准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四)经组织安排转换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按现工种岗位申报升等级考试考核。
(五)凡未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必须考试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且本工种年限5年及以上的(工作年限、本工种年限按川人工[1995]21号文第四条(三)款规定计算,下同),申报高级工的考试考核;工作年限10
年及以上且本工种年限5年及以上的,申报中级工的考试考核;其余人员申报初级工的考
试考核,培训时间60-90学时。考试考核内容按本暂行规定执行,考试考核时间、办法、
评审、颁证等随升等级安排一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须增加工资的,按本暂行规定办理。
新参加工作后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确定初级工的考试考核。其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获证工种与现工种相应的,可免予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但须由所在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参加职业道德的考试,考试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初级工。
(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及劳动教养的技术工人,从受处分或处罚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收回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且职业道德考试合格的,从本人按照川人工〔1995〕13号文件规定执行初级工工资标准之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所在岗位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本等级工作时间从发证当年起重新计算。
本暂行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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