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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
宁人社函〔2013〕51号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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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工作,完善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宁人发〔2008〕16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范围及对象

    全区机关( 含中央驻宁单位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技能人员。

    二、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工种、等级设置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工种由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进行设置。超出本单位适用设置技术职业(工种)范围的,不予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初级工(技术五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技术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技术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技术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技术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普通工岗位只设岗位,不设等级。 

    三、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原则

(一)坚持职业资格准入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

(三)坚持竞聘上岗原则。

    四、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6.符合单位制定的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等级条件

    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必须通过国家和自治区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并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其中: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破格条件

    1.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各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和岗位数额限制,直接进行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3)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得者;

(4)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

(5)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7)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特殊津贴者。

    2.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1)在本等级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参加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的竞聘上岗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放宽1年;

(2)在本等级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参加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的竞聘上岗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放宽2年。

    五、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程序是: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同行评议、民主测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公示、组织考察、逐级上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必须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进行岗位聘用。

    1.须先由用人单位申报,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2.对已超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聘用到期重新竞聘上岗、低聘和人员合理流动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为缓解矛盾,根据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岗位设置核准结构比例的多少进行宏观调控:按符合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条件人员的一定比例下达岗位聘用指数。

3.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通过竞聘上岗考核后,中级工、初级工的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由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经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六、相关问题

    (一)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必须逐级申报,不得跨级申报。

    1.新招聘的工勤人员,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可晋级或聘用初级工岗位。

    2.已有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新招聘(或调入)到新岗位的工勤人员,根据原单位岗位聘用等级情况,参加相应岗位工种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与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晋级或聘用。

    3.复员军人和政策性安置到工勤岗位人员,根据原取得的岗位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所在单位相应岗位同类人员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晋级或聘用。

    (二)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不得跨职业(工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跨职业(工种)(转职业(工种))申报的,须经单位同意,参加同级新职业(工种)(转换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转换前后职业(工种)连续聘任5年,方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晋级或聘用。

    (三)已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如工作需要申报工勤技能岗位聘用,须经单位同意,在单位设置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参加新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参加工勤岗位竞聘上岗。

    (四)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须在申报的前一年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当年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不能参加当年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

    (五)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休当年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晋级和聘用。

    七、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是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勤技能人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按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人员的申报、审核、上报和聘用审批工作。

    (一)单位申报材料

    1.申报情况综合报告1份;

2.《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花名册》(见附件2);

4.聘用人员近5年考核情况证明及工资信息表。

    (二)个人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可登陆宁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下载)一式两份;

2.取得的晋级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表》(或行业技术工等级资格申报表);

    3.本等级聘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3年5月底前,按各等级审批权限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单位申报材料和个人申报材料一并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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