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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4〕60号
  20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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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管理,适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员的岗位聘任问题,现就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提高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三级(高级工)及以上岗位的设置比例标准。随着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断增加,而机关事业单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数量比例标准是即定的(一、二级为工勤岗位总量的5%,三级为工勤岗位总量的20%),造成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工勤技能人员取得高级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后,因单位岗位职数有限而无法聘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勤技能人员的成长发展以及工资待遇的改善,现对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勤技能一级(高级技师)岗位按照占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10%的比例设置;工勤技能二级(技师)岗位按照占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20%的比例设置;工勤技能三级(高级工)岗位按照占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工勤技能四级(中级工)岗位按照占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20%的比例设置;工勤技能五级(初级工)岗位按照占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10%的比例设置。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调整后,对单位现有工勤技能人员中三级及以上比例已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采取平稳消化、逐步过渡的办法,逐年逐步消化到规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对单位现有工勤技能人员中三级及以上比例尚未达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层次提升情况,逐年逐步核定到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调整后,单位岗位设置变更方案的申报、审核及核准工作按现行岗位设置管理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即自治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地(州、市)、县(市、区)以及乡(镇)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方案经逐级审核汇总报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聘任工作。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聘任统一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即工勤技能人员聘任岗位等级,取得相应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只是聘任的要素条件之一,能否聘任进入相应岗位等级,单位须有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同时要综合考虑工勤技能人员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结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因素确定。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聘任晋升岗位等级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单位有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

(三)聘任前连续三个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聘任工勤技能一、二、三级岗位的,三个年度考核中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单位须在聘任前对工勤技能人员的出勤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议,出勤情况良好且服务对象满意度须在60%以上方可聘任晋升岗位等级;聘任晋升相同岗位等级者,服务对象满意度高者优先聘任。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评议的范围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评议的方式和对象由聘任单位具体确定,评议结果须公示三天。

三、建立和健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引入竞争、择优、考核、低聘等机制,打破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中的“终身制”,实现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的科学动态管理,让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充分激发和调动各类工勤技能人员、特别是高技能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实行聘任周期制度。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聘任实行周期制,一个聘任周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单位对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等级进行重新确定并聘任,并开始第二个聘任周期。

(二)工勤技能人员聘期期满实行考核评议制度。每个聘任周期期满,聘任单位对工勤技能人员在聘任周期内的出勤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议,对出勤情况良好且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60%以上的继续聘任;对出勤率低且服务对象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低聘一个岗位等级。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评议的范围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评议的方式和对象由聘任单位具体确定,评议结果须公示三天。

(三)工勤技能人员聘任周期内实行安全问责机制。工勤技能人员在岗位聘任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聘任单位决定,可降低工勤技能人员一至两个岗位等级。安全问责的具体情形标准,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由聘任单位研究确定。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聘任的条件、程序和考核评议等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聘任动态管理机制,真正让立足岗位、扎实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聘任到高等级岗位上来,切实发挥好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本《通知》下发后,对不按照规定的岗位聘任条件、程序和要求开展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工作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申报的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结果不予认定;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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