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
实施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目前办事员标准系数执行。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1190元(大专学历的121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40元),熟练期每月1220元(大专学历的125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80元);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1175元,熟练期每月1195元。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标准0.8的系数执行,不再扣减。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待国家和省具体方案出台后,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调整工资增支需求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
实施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事业单位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继续按九级职员标准0.8的系数执行,不再扣减。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1190元(大专学历的121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40元),熟练期每月1220元(大专学历的1255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280元);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1175元,熟练期工资每月1195元。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绩效工资继续按中级工标准0.8的系数执行,不再扣减。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待国家和省具体方案出台后,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调整工资增支需求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属下列情况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
1.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中央统战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统通〔1988〕5号文规定的长期同我党合作的党外老同志,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文规定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规定的“两航”起义人员,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2号文规定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 中央统战部统发〔1987〕3号文规定的国民党驾机起义人员,凡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380元;工人380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390元。
3.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增加26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增加290元;满30年的,每月增加350元。有职务的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低于同工作年限无职务退休干部增加标准的,按同工作年限无职务退休干部增加标准执行。
4.农村退养民办教师按照同职务层次公办退休教师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同步提高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生活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调整工资增支需求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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