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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冀地税函[1996]117号
  199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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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武装部队干部工薪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的部门,比照省局《关于军队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冀地税函[1996]54号文件中政策规定,按月代扣代缴税款,就地入库。

  二、[条款修订]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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