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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对“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证”是否贴花的批复
冀税三字[1992]1号
  19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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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家庭财产有效还本保险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该项保险的保险储备金为计税依据,不能以投保金额或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在凭证书立时,双方按此计算贴花。

  三、各种具有储蓄和保险保障双重性质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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