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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税三字[1991]第19号
  19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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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省辖市税务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局[91]国税函发1187号文件《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省内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纳的印花税,一律有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在涉及省际关系,非全国性的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的订货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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