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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冀税三字〔1990〕14号
  19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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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86)集税二字第46号文件中第7条所说的低价房租,是指房租改革前的居民住房的房租标准;高于房租改革前居民房租标准的其他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项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不足半年的,可按月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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