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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1989]冀税二字第19号
  198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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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税务局:

  有些地方反映,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不够明确。现明确如下:

  一、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根据《施行细则》第14条“条例第7条所说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的规定,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对一个纳税单位地跨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其营业账簿应纳的印花税,由账簿启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土地使用税,根据《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对一个纳税单位地跨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应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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