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显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明确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是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
(二)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1.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2.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
关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隐名股东(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关于提案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其适用情形仅限于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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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
1.身份限制,如公务员、军人、国企领导干部、外籍人士或机构等
2.某些行业、某类型企业的持股比例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至50人的限制
4.股权激励中的代持
5.规避关联交易
6.竞业禁止
7.逃避债务
8.隐私
9.其他原因
二、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
除某些规避法律的代持行为存在无效风险之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代持人(显名股东)的风险
1.出资人不按约定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你出资。如果公司欠人钱还不上,债权人可以要求你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2.出资人不支付代持报酬。
3.出资人不承担转让或受让股权的税费。
(二)出资人(隐名股东)的风险
1.股权价值暴涨,代持人否认代持事实。没有书面合同,出资人打给代持人让他转交给公司的出资款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加点利息还你钱,暴涨的股权可能就和你无关了。
2.代持人擅自转让股权。除非能证明买卖双方是串通,不然,卖了就卖了。你只能找代持人算账。
3.代持人擅自质押股权。除非能证明双方是串通,不然,质押有效。将来,这股权很可能就不是你的了。
4.不及时转交股权收益,如转让款、股息、红利或其他收益。
5.逾期通知或不按指示增资扩股。错过同比例增资机会,股权被稀释。
6.逾期通知或不按指示行使优先受让权。错过受让股权的机会。
7.因代持人自己的债务导致股权被冻结的或被执行。
8.代持人如发生意外,股权被代持人的继承人继承。
9.代持人拒不执行指示或擅自改变指示。
10.公司重大事项不及时通知出资人,如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担保、追加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解散等。
11.代持人单方解除代持关系。
12.代持人离婚,股权被分割。
三、股权代持有税务处理
代持股在分红和股权转让环节的相关涉税处理如下:
一、分红环节
1.如果是个人股东,显名股东收到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隐名股东收到显名股东转来的税后收益,不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企业股东,显名股东收到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免税。隐名股东收到显名股东转来的收益,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环节
(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
1.企业出售代持的限售股,需要按规定缴税,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也就是说不需要缴税。
(二)对于股权对外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由显名股东(代持方)为纳税义务人,如果隐名股东(委托方)已经缴纳了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款,而且委托方和代持方所得税税负无差别,可以不向代持方追征。
(三)对于股权从显名股东转给隐名股东的行为,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是要对显名股东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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