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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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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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