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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