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征收。
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行 业 |
应税
所得率 |
征收率 |
一、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代开货运发票除外) |
5% |
0.6% |
二、建筑安装业 |
7% |
0.6% |
三、娱乐业 |
20% |
1.5% |
四、其他行业 |
10% |
1.0% |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按不含税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额。
五、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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