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增加上述行业产品类型并明确对应扣除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部分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行业的产品类型,并明确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1—附件4。
二、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建省水产品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6批)
2.福建省食用菌分类扣除标准(第3批)
3.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4.福建省活性炭分类扣除标准(第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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