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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
  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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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地方的事项,《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和地方经济发展、健全地方税体系、方便纳税征管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各地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一)耕地税额标准

  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的税额标准,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分别确定: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二)耕地税额加征比例

  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农用地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情况,并考虑到我省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详见附表)。

  这是《耕地占用税法》自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与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相比,《方案》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税额标准的调整有增有减;二是统一耕地、各区县税额标准,方便纳税征管;三是统筹考虑了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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