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