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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