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考试成绩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合格(使用)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专业学识水平要求
在任现职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4.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5.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如下之一专业经历:
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8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上职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当取得下列二项以上业绩成果: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改制、上市、重组、清算)、资产管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项;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采纳和运用,为单位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务会计服务、控制风险、避免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得到单位认可。
3.负责或者执笔拟订、修订的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财会财税制度、管理办法、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和实施。
4.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1项以上;或者主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2篇以上,报告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或本单位采纳。
5.参与并主持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多项会计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为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直接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或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其工作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6.组织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业务学习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或者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8.在执行业务中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多项重大审计、验证业务项目,执业规范、成果丰硕,出具的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9.为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和工作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实施;或者为客户提供多项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答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市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取得会计师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指会计师独立负责的某方面财务会计工作。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二)本条件中所称相关部门,是指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
(三)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川人发〔2007〕8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五)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原《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财会〔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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