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白酒产品申报核价
(一)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新增白酒产品(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新产品,下同)的次月内按照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80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增白酒产品的相关情况。白酒生产企业只需填写《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销售单位名称”“品名”和“规格”栏次,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予以注明。
(二)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新增白酒产品满12个月的次月内,按照《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申报表》,自行申报新增白酒产品相关信息。
二、已经核价白酒产品重新申报核价
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申报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较,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且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重新核价条件的次月内按照《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申报表》,并自行申报。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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