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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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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准缴纳义务人申报期限,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

  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在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qingdao.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五、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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