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江苏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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