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新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1)和继续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见附件2)。
予以公布。
附件:
1.江苏省新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2.江苏省继续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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