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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6号
  2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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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本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税对象

(原矿或 者选矿)

税率

能源矿产

原矿

3.0%

选矿

2.6%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1元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5.7%

选矿

4.0%

铬、锰、钛

原矿

4.5%

选矿

3.0%

有色金属

原矿

7.0%

选矿

5.0%

铅、锌

原矿

5.9%

选矿

4.0%

原矿

6.3%

选矿

5.0%

镍、锑、镁、钴、铋、汞

原矿

5.0%

选矿

4.0%

原矿

6.0%

选矿

5.0%

原矿

6.0%

选矿

4.8%

原矿

6.0%

选矿

5.0%

原矿

6.3%

选矿

5.0%

铍、锆、锶、铷、铯、锗、镓、铊、铼

原矿

5.0%

选矿

4.0%

非金属

矿 产

非金属

矿 产

矿物类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3.0%

选矿

3.0%

石灰岩

原矿

5.0%

选矿

5.0%

原矿

3.0%

选矿

3.0%

石墨

原矿

3.0%

选矿

3.0%

萤石

原矿

3.0%

选矿

3.0%

硫铁矿、自然硫

原矿

5.0%

选矿

5.0%

脉石英、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滑石、天然碱、芒硝、溴、硅藻土

原矿

3.0%

选矿

3.0%

水晶、刚玉、明矾石、砷、硼、陶瓷土

原矿

5.0%

选矿

5.0%

菱镁矿

原矿

5.0%

选矿

4.0%

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

1.5%

选矿

1.5%

叶腊石、重晶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3.0%

选矿

3.0%

云母

原矿

5.0%

选矿

5.0%

石膏

原矿

4.5%

选矿

4.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立方米1.5元

选矿

每立方米1.5元

岩石类

大理岩、火山灰、泥炭

原矿

5.0%

选矿

5.0%

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页岩、蛇纹岩、橄榄岩

原矿

3.0%

选矿

3.0%

砂石

原矿

2.0%

选矿

2.0%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

原矿

7.0%

选矿

5.6%

水气矿产

矿产

矿泉水

原矿

2.0%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3.0%

天然卤水

原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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