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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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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为35元/平方米;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延吉市,为30元/平方米;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为25元/平方米;梅河口市,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县,白城市洮北区,为22.5元/平方米;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梨树县,伊通县,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辉南县,柳河县,集安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乾安县,扶余市,为18.5元/平方米;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图们市,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为12.5元/平方米;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珲春市,汪清县,安图县,为10元/平方米。

  二、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不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降低比例仍为2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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