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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会[2020]8号
  2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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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20〕7号),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赠资产内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捐赠款物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赠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提高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基础上,及时准确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如有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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