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引导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各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雄安新区改发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河北省内注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来须具有一定的增长性(正增长);
(三)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已成为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四)企业上年度R&D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要在3%以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在行业领域研发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不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通过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通知。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附后);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近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即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01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即《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上述三类表自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导出(PDF格式文件)。企业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4.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
5.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佐证材料;
6.企业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
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汇总表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选取。
(四)公示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相关程序,正式发布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六条 对于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省重大成果转化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建设等予以优先支持,其中对科技领军企业承担的重大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第七条 已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一定期限限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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