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认定、评价和转化工作,提升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形成的产品,并且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是指,受河北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科技型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应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该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经国家授权部门或行业组织检验,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申请认定的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黑名单”记录。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营业执照,若未办理“三证合一”需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认证情况资质证明。
(四)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证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五)反映产品性能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合同、销售发票、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受河北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
(二)材料初审。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选取。
(四)进行公示。第三方机构将通过评审的高新技术产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10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公示期满,第三方机构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八条 企业需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资格,企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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