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沪发改投〔2020〕53号
  2020-3-12
【打印】【关闭】

简要说明:

  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适时调整。

  二、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由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划分市、区审批权限。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审批权限。

  浦东新区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区级政府投资,由市级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 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或为全市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林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林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造林项目和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利防汛:市级政府投资的水利防汛设施建设、河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交通运输

  铁路:跨省(区、市)和国家铁路网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上海境内路地合资项目由国铁集团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审批,其余铁路项目(含市域(郊)铁路等)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内河航运: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家审批,其余项目(增建跑道除外)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城市建设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有轨电车: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枢纽小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路汽车客运站: 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快速公交系统: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审批。

  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消防基础设施:城市消防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防: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供水:市平衡价格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供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库:除建设在跨界河流、跨省(市、区)河流上外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城建项目:按照市和区投资分工原则,根据投资资金渠道,分别由市、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环境保护

  雨污水收集处理:市级政府投资的污水(泥)末端处理设施、污水总管(泵站),跨区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心城区的排水系统总管、泵站、泵站截流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绿化: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及公园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固废处理:市平衡价格和跨区的生活垃圾、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科技发展

  科技基础设施: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市级政府投资的技术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社会事业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卫生:市属卫生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文化: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文化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上述区域内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体育:市属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市和区投资分工原则,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政法基础设施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司法业务用房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楼堂馆所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